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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时间:2023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6日
征集部门:临沧市机关事务中心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结果

   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

现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请有关人士及各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526上午1200前反馈至邮箱:lcjgsw@126.com,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3988386916。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5日


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水平和公务用车管理效能,规范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办字〔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公务用车及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是指全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协助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并履行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能的平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各单位车改后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是指由各级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各单位公务出行的公务用车;租赁车辆是指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

 

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平台是实现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公务出行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车辆运维管理、车辆费用管理、定点机构管理、车辆实时监控、预警信息报警、业务办理、调度派遣、综合图表分析、大数据分析、存储、采集及报送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由监督管理平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社会租赁服务平台组成。

第七条  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应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余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公务用车信息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车辆使用单位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九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科学调度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保障必要的跨区域异地公务出行及基层公务出行,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派车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保障工作的应急预案,积极响应车辆调集指令。

第十一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为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出行便利服务。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平台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以实现公务用车全省一张网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全市公务用车平台数据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用车平台,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平台。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车辆基础信息及保险、维修、加油等经费支出及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并通过平台办理公务用车调度、维保、车辆租赁等业务,及时录入更新本单位车辆运行经费等信息,配合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车辆信息采集及相关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第四章  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应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乘车人、审批人、里程等),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车辆基础信息变更及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拆除、回收等应由各保留车辆单位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保留车辆,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原则上由本级公务用车平台统一保障,用车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务用车平台调度的车辆。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务出行保障遵循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使用保留车辆,由本单位审核派车,严格按照任务结束时间及时交还车辆。

第二十一条  特殊紧急公务使用本单位保留车辆时,在无法及时报备的情况下,应于任务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补录用车信息,未及时补录或未如实填报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定期通报,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使用的应及时报备,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录。

 

第五章  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用车。

(二)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市、县督导、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四)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跨州市、县(区)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市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及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自筹。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洗车费、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市级平台收费时间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各级平台车辆使用费用由用车单位通过税务征收管理系统,统一开具税收票证,按照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划缴入国库。

 

第六章  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须遵循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租赁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及租车使用两种方式。租车服务是指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用车单位公务出行;租车使用是指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租赁公司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公务用车监管要求的卫星定位终端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车辆外并将基础信息及数据接入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全省一张网”系统。

租赁车辆排量、价格等标准按照《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各单位申请社会化租赁公司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工作实际需求,鼓励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  公务出行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管理由、县(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加强租赁公司车辆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对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的使用时间、运行轨迹、费用支出等进行大数据管控。

各级驻市外机构或各单位赴市外开展公务活动,可向当地公车平台申请保障或结合当地租赁公司车辆情况进行保障。

第三十条  社会化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服务报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租赁公司车辆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用车申请,本单位审核、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审批、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用车后反馈信息、结算费用的程序进行。严禁线下操作,所有的用车订单必须留有轨迹。社会化租赁公司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3个月的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租赁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务用车平台出具派车单、结算单,由用车单位与租赁公司结算,费用由用车单位按相关规定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统筹解决。

租车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费、充电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由租车单位承担。

租车服务: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费、充电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驾驶员食宿费由租车单位承担。

租赁期间因驾驶员交通违法所导致的各种罚款由租赁公司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租赁和使用社会车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租赁超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辆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审批用途与实际不符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的;

(四)指使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的;

(五)租用无租赁经营资质车辆的;

(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服务情况。租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平台服务保障资格,并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服务条件的;

(五)存在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平台监督检查,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加强对保留车辆、平台车辆、租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数据的监测,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制度及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对公务用车服务机构的评价、投诉及意见反馈机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服务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合同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水平和公务用车管理效能,规范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办字〔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通过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公务用车及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是指全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协助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并履行公务用车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能的平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各单位车改后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是指由各级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各单位公务出行的公务用车;租赁车辆是指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

 

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平台是实现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公务出行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车辆运维管理、车辆费用管理、定点机构管理、车辆实时监控、预警信息报警、业务办理、调度派遣、综合图表分析、大数据分析、存储、采集及报送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由监督管理平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社会租赁服务平台组成。

第七条  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应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余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公务用车信息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车辆使用单位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九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科学调度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保障必要的跨区域异地公务出行及基层公务出行,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派车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保障工作的应急预案,积极响应车辆调集指令。

第十一条  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应为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出行便利服务。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平台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实施建设,以实现公务用车全省一张网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全市公务用车平台数据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用车平台,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平台。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车辆基础信息及保险、维修、加油等经费支出及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并通过平台办理公务用车调度、维保、车辆租赁等业务,及时录入更新本单位车辆运行经费等信息,配合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车辆信息采集及相关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第四章  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应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乘车人、审批人、里程等),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车辆基础信息变更及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拆除、回收等应由各保留车辆单位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优先使用保留车辆,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原则上由本级公务用车平台统一保障,用车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务用车平台调度的车辆。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务出行保障遵循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使用保留车辆,由本单位审核派车,严格按照任务结束时间及时交还车辆。

第二十一条  特殊紧急公务使用本单位保留车辆时,在无法及时报备的情况下,应于任务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补录用车信息,未及时补录或未如实填报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定期通报,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使用的应及时报备,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录。

 

第五章  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用车。

(二)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市、县督导、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四)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跨州市、县(区)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市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及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自筹。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洗车费、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市级平台收费时间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各级平台车辆使用费用由用车单位通过税务征收管理系统,统一开具税收票证,按照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划缴入国库。

 

第六章  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须遵循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租赁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及租车使用两种方式。租车服务是指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用车单位公务出行;租车使用是指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租赁公司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公务用车监管要求的卫星定位终端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车辆外并将基础信息及数据接入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全省一张网”系统。

租赁车辆排量、价格等标准按照《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各单位申请社会化租赁公司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工作实际需求,鼓励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  公务出行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管理由、县(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加强租赁公司车辆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对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的使用时间、运行轨迹、费用支出等进行大数据管控。

各级驻市外机构或各单位赴市外开展公务活动,可向当地公车平台申请保障或结合当地租赁公司车辆情况进行保障。

第三十条  社会化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服务报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租赁公司车辆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用车申请,本单位审核、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审批、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用车后反馈信息、结算费用的程序进行。严禁线下操作,所有的用车订单必须留有轨迹。社会化租赁公司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3个月的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租赁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务用车平台出具派车单、结算单,由用车单位与租赁公司结算,费用由用车单位按相关规定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统筹解决。

租车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费、充电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由租车单位承担。

租车服务: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费、充电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驾驶员食宿费由租车单位承担。

租赁期间因驾驶员交通违法所导致的各种罚款由租赁公司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租赁和使用社会车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租赁超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辆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审批用途与实际不符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的;

(四)指使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的;

(五)租用无租赁经营资质车辆的;

(六)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服务情况。租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平台服务保障资格,并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服务条件的;

(五)存在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平台监督检查,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加强对保留车辆、平台车辆、租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数据的监测,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制度及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对公务用车服务机构的评价、投诉及意见反馈机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服务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合同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为提升临沧市公务出行保障水平和公务用车管理效能,规范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办字〔2019〕98号)文件要求,制定《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分总则、功能与作用、建设与运行、保留车辆与管理、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监督考核、附则,共八章42条,全文约4800字。

二、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上的批示及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要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的相关事项纳入《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的要求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及时邀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进行专题研究,两次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和24个部门意见建议,送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进行审核后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经云南谦序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内容设定符合《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务用车平台的细化符合我市具体实情,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临沧市司法局法律意见,《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主体适格、职权行使适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临沧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心合法性审核意见,《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形式规范,内容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及要求。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平台租赁车辆分为配驾包车服务及自驾车辆租赁服务。配驾包车服务是指租赁服务中含驾驶员及车辆;自驾车辆租赁服务是指不含驾驶员的租车服务。

四、需要说明内容。

(一)第二章第七条。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应全部纳入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包含:救护车、消防车、环卫车、垃圾清运车、市政工程车、殡葬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余车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公务用车信息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车辆使用单位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明确不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包含:救护车、消防车、环卫车、垃圾清运车、市政工程车、殡葬车等特殊车辆)

(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所收费用不包含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洗车费。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是综合省级及昭通市、普洱市、版纳州、德宏州、保山市等15个州市公务用车平台收费情况制定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五、与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不同之处。

(一)新增内容,第四---第六章。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结合临沧实际情况新增,第四章为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细化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对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作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二是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第五章为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细化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一是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条件及范围;二是明确了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使用费结算方式等。新增第六章 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新增内容8条)。一是明确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确保租赁车辆行为受到监督。二是申请租赁车辆条件;三是租赁车辆标准;四是申请租赁车辆条件及流程;五是租赁车辆收费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在平台公示收费标准;六是租赁费用结算提供的凭证;七是使用单位与租赁企业相关责任。

(二)第七章监督考核。提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平台监督检查,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征求意见建议范围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1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永德县,沧源自治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反馈意见建议部门。凤庆县,双江自治县,耿马自治县,市纪委办公室,市财政局。

三、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凤庆县提出3条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在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救护车、垃圾车、环卫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户可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用越野车、轿车作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必须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接入平台的社会租赁车辆型号标准和收费上限。此条不予采纳,因公务出行社会化租赁车辆需另外制定租赁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车型和收费上限标准。

三是考虑到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由用车单位负责,并按照满箱油对满箱油进行车辆移交”的方式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遇到紧急出行或出行路程较长需途中加油的情况,建议将油费和车辆使用费一并结算后由平台向用车单位收取。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由用车单位负责,并按照满箱油对满箱油进行车辆移交”是按照目前市级平台车辆运行实际情况提出的。

(二)双江自治县提出2条意见建议

一是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轿车300元/天、越野车、商务车400元/天、中大型客车500元/天;是否收费标准太高,建议轿车、越野车、商务车200元/天、中大型客车300元/天。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中的收费标准是综合省级和有关州市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提出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二是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结算单位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税后全额上缴国库,是否可以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后按50%的比例返还,用于支付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维修维护费用。此条不予采纳,因非税收入的返还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车辆运行费用不足等困难问题,各级公车平台可一事一议请示报批经费解决车辆运行费用不足等困难问题。

(三)耿马自治县提出1条意见建议

针对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改为:出车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此条不予采纳,因《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以及洗车费和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是按照目前市级平台车辆运行实际情况提出的。

(四)市纪委办公室提出1条意见建议

建议《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五章相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条已采纳,《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五章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起草制定并执行。

(五)市财政局提出2条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第六条(一)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4.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对、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加油、维修、保险等信息...6.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对公务用车运行和购置费。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修改为“第二章 功能与作用第六条(一)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 4.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对、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6.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是建议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平台车辆保障范围及费用结算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支付至结算单位指定账号,并提供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通过银行回执单领取《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单位将收取的车辆使用费税后全额上缴国库”修改为“第五章 平台车辆保障范围及费用结算第二十六条 根据《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资联发〔2022〕19 号)关于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支付至结算单位指定账号,结算单位提供财政往来款收据,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此条已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第2次)

 

根据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要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的相关事项纳入《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的要求,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就《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后再次向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范围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2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反馈意见建议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永德县。                                     

市委办公室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二)建议添加:同社会租赁费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此条已采纳。                                                                                     

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

1.《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概念性指导意见较多,具体实施的操作规程较少。建议按照“租赁条件、租赁流程、租赁标准、租赁管理、费用管理”等统一规范具体细化,使市级部门可操作、县级部门可参考,避免全市社会化租赁车辆五花八门。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2.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租赁企业的资格,即对车辆标准、驾驶员资质等作出具体要求。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3.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租赁管理中“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车辆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4.建议在租赁费用管理中明确租赁费用的执行标准,并明确车辆使用单位与公车平台进行结算,即车辆使用单位不负责与租赁企业进行对接,与租赁企业对接是公车平台的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5.《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中未明确临沧驻市外机构,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如何保障公务出行的问题,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市纪委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二).....接待等公务活的工作用车 ”修改为“(二).....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此条已采纳。

2.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相关收费标准建议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关于成本原则的要求制定。此条已采纳,综合省级和有关州市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提出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3.第六章相关内容建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永德县意见建议:

1.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所收费用不包含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洗车费。结合永德实际情况,各单位规定申请平台车辆时。建议:平台不收取租车费用。用车单位负责燃油费、洗车费、按规定报销驾驶员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此条不予采纳,《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2.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一点,原文为: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须严格按照“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统一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接受各级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监管。建议:租赁平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平台维护费、北斗终端设备费、终端运营费等)由租赁企业负责。此条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