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
现将《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请有关人士及各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12:00前反馈至邮箱:lcjgsw@126.com,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3988386916。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5日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由监督管理平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社会租赁服务平台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用车。
(二)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市、县督导、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四)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跨州市、县(区)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市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及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自筹。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洗车费、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市级平台收费时间在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各级平台车辆使用费用由用车单位通过税务征收管理系统,统一开具税收票证,按照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划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租赁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及租车使用两种方式。租车服务是指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用车单位公务出行;租车使用是指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一)租赁超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辆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审批用途与实际不符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的;
(四)指使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的;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由监督管理平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留车辆服务平台、社会租赁服务平台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用车。
(二)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市、县督导、调研、检查、考核、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四)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跨州市、县(区)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市级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公务出行中车辆的油费及平台车辆使用费由用车单位自筹。驾驶员出差费、住宿费、洗车费、路桥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保障制度。
市级平台收费时间在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各级平台车辆使用费用由用车单位通过税务征收管理系统,统一开具税收票证,按照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划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租赁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及租车使用两种方式。租车服务是指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用车单位公务出行;租车使用是指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一)租赁超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辆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审批用途与实际不符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的;
(四)指使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的;
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为提升临沧市公务出行保障水平和公务用车管理效能,规范全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办字〔2019〕98号)文件要求,制定《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分总则、功能与作用、建设与运行、保留车辆与管理、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监督考核、附则,共八章42条,全文约4800字。
二、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公车办发〔2022〕6号)上的批示及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要将补充公务出行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的相关事项纳入《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的要求,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度重视,及时邀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进行专题研究,两次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和24个部门意见建议,送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进行审核后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经云南谦序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内容设定符合《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务用车平台的细化符合我市具体实情,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临沧市司法局法律意见,《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主体适格、职权行使适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临沧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心合法性审核意见,《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形式规范,内容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及要求。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平台租赁车辆分为配驾包车服务及自驾车辆租赁服务。配驾包车服务是指租赁服务中含驾驶员及车辆;自驾车辆租赁服务是指不含驾驶员的租车服务。
四、需要说明内容。
(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所收费用不包含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洗车费。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情况是综合省级及昭通市、普洱市、版纳州、德宏州、保山市等15个州市公务用车平台收费情况制定,临沧市平台车辆收费标准适中。
五、与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不同之处。
(一)新增内容,第四章---第六章。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结合临沧实际情况新增,第四章为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细化保留车辆使用与管理,对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作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二是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第五章为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细化平台车辆使用与管理,一是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条件及范围;二是明确了平台车辆收费标准、使用费结算方式等。新增第六章 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使用与管理(新增内容8条)。一是明确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确保租赁车辆行为受到监督。二是申请租赁车辆条件;三是租赁车辆标准;四是申请租赁车辆条件及流程;五是租赁车辆收费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在平台公示收费标准;六是租赁费用结算提供的凭证;七是使用单位与租赁企业相关责任。
(二)第七章监督考核。提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务用车平台监督检查,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1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永德县,沧源自治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临沧市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第2次)
分别征求8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2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一)无意见建议部门。临翔区,云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委办公室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二)建议添加:同社会租赁费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此条已采纳。
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建议:
1.《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概念性指导意见较多,具体实施的操作规程较少。建议按照“租赁条件、租赁流程、租赁标准、租赁管理、费用管理”等统一规范具体细化,使市级部门可操作、县级部门可参考,避免全市社会化租赁车辆五花八门。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2.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租赁企业的资格,即对车辆标准、驾驶员资质等作出具体要求。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3.建议删除第三十条租赁管理中“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车辆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4.建议在租赁费用管理中明确租赁费用的执行标准,并明确车辆使用单位与公车平台进行结算,即车辆使用单位不负责与租赁企业进行对接,与租赁企业对接是公车平台的责任。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5.《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中未明确临沧驻市外机构,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如何保障公务出行的问题,建议在《细则》中明确。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市纪委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二).....接待等公务活的工作用车 ”修改为“(二).....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用车”。 此条已采纳。
3.第六章相关内容建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条已采纳,对《细则》第六章“社会化租赁车辆使用与管理”进行修改完善。
永德县意见建议:
1.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各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应由本单位审核,公务用车平台审批派车,按车型支付使用费,平台车辆使用费结算方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季度与用车单位结算费用,收费标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0.5元/公里,中型客车0.8元/公里,所收费用不包含油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洗车费。结合永德实际情况,各单位规定申请平台车辆时。建议:平台不收取租车费用。用车单位负责燃油费、洗车费、按规定报销驾驶员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此条不予采纳,《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按照成本原则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无偿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
2.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一点,原文为: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须严格按照“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统一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接受各级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监管。建议:租赁平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平台维护费、北斗终端设备费、终端运营费等)由租赁企业负责。此条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