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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25-04-03
联系人姓名
潘**
身份证号
5325**********3632
手机
189****3387
性别
男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发言内容
你好,我是潘志维,来自红河建水,工作单位在镇康县,2010年工作,一直在镇康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在老家建水购买了一套房子,采用组合贷,贷款后将公积金取出来过一次用于偿还贷款。之后没有在提取过公积金,听说现在好多地州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贷款后可以用公积金偿还抵贷,或者每年提取还贷,请问一下,我们临沧市什么时候异地贷款的也可以用公积金抵贷或者每年提取,这对我们异地购房贷款者影响太大了,目前无法提取。当地工作人员说提取过一次就不能在提取了。
回复单位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回复时间
2025-04-18
回复内容
尊敬的潘同志: 您好!您在临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咨询建言”栏目上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留言人潘某某及其妻子温某某,是镇康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缴存职工,户籍地红河建水,于2022年7月1日回红河建水购房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29.15万元,当时临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在购建房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套房就不得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也给予详细告知,潘某某和温某某表示清楚。但听说现在好多地州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希望临沧能取消异地职工一次性提取后就不得再使用的限制,给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缓解异地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收到该交办函后,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本着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为缴存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为目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核实,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国家、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将适时提出优化调整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报经审定后及时发布并通知留言人。中心已电话答复留言人,留言人表示非常满意。 感谢网民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0883--214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