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电子监管号:5309262026XS0006665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耿马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再利用项目 | |||
项目代码 | 2502-530926-04-01-979303 | ||||
建设单位名称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项目建设依据 |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一2035年)》的通知》(临建发(2025]12号)。 | ||||
用字第 530900202600002 号 | |||||
项目拟选位置 | 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 拟用地面积 (含各类用地明细) | 新增用地面积应控制在1.2830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2830公顷(耕地0.6776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拟建设规模 | 拟建设年处理量15万吨(日处理400 吨/天)规模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 ||||
核发机关
日 期 |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9日 | 附图及附件名称 1.项目位置示意图。 1.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2.本许可是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 3.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4.本行政许可类型为仅预审。 |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及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