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临沧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沧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8号)。
四、受理机构
临沧辖内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以下统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国库部门具体承办。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审批(以下统称审批行)。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每家代理支库只能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
七、申请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四)所在地域的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支库业务的需要。
(五)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承诺获准代理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各项要求,设立或明确办理国库业务的部门,并配备足额、合格的国库业务人员。
(六)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承诺获准代理后,及时接入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数据系统。
(七)资金结算渠道畅通,确保资金收支运行安全、稳定、及时、可靠。
(八)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事项。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内控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结算渠道情况、既往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服务承诺等。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出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涉及前款第四项内容,应当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受理行出具《告知书》明确申请人承诺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承诺书》,就《告知书》内容逐一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原程序办理;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初审行的国库部门。接收地址可参见指南中办公地址和时间。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公告
初审行发布拟设代理支库公告,公示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业务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初审行,初审行接收申请人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初审行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初审行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与决定
初审行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以行发文形式拟定初审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
审批行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一)公示
(二)正式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文书(证书)制作与送达
(五)签订协议
(六)结果公开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初审行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十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证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2.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组织开展代理支库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配合开展年审。
3.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或电话咨询(详见“十九 办公地址和时间”)。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及云南省分行进行电话、信件或实地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见下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名 称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 临沧市临翔区西河北路126号 | 0883-2166935 |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办公场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3.告知书、承诺书范本
4.常见错误示例
5.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第×页
(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页
(三)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第×页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页
附件2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我行(社)是经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代码为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健全的内控制度、畅通的资金结算渠道,特向你行申请国家金库 市 区/县(市)支库的代理资格。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所在地域、机构网点覆盖情况,拟设国库业务部门等情况。
二、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包括拟设代理支库主任及副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专人员等;申请人上一级行的国库业务主管部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内控管理情况。包括国库业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资金风险防范措施,相关业务培训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与国库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和内部网络建设情况,获准代理后接入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统一规范的数据系统计划等情况。
五、资金结算系统支持情况。包括与国库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配备、运维和保障等情况。
六、其他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代理支库、代理乡镇国库、代理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申请时前2年内是否存在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整改情况等。
七、服务承诺。包括承诺获准代理后,执行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支库工作等。
申请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告知书、承诺书范本
告知书
一、行政主体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
联系方式:08XX—XXXXXXX
二、行政主体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
(二)证明事项的证明内容。
证明XXXX(申请人规范名称)具备申请办理代理支库业务资质。
(三)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8号)。
(四)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如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方式及法律效力。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六)行政主体的核查权力。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七)承诺书公开情况。
(是否公开,可由具体实施机构自由选择)
是否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
是□,公开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方网站及受理行办公场所。公开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否□。
(八)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承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有权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终止行政事项办理,撤销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等)。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被依法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