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沧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取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
条件型。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以下简称受理行)负责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国库科具体承办。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国库科承办。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主体
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
九、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2.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4.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5.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6.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7.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评审指标主要包括申请人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的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信息化能力,业务安全综合情况,申请材料质量等。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 件 /复 印 件 | 份 数 | 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
2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及其他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3 |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 印 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
4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
5 | 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 复 印 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
6 | 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 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
7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涉及第3项、第5项内容的,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受理行出具《告知书》明确申请人承诺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承诺书》,就《告知书》内容逐一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原程序办理;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受理行的国库部门。
(二)接收地址
详见附录5。
十二、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受理行。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行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与决定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选择证件(文书)的送达方式。受理行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证件(文书)。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办公场所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四、办结时限
受理行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不计入时限。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不得歧视。
2.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行政许可的银行,应当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和相关协议要求,及时、准确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可擅自中断或终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资格认定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
3.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清算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清算行和主办行信息、清算方式、协议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
未按照规定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有权拒绝受理相关支付清算申请。
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开办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报送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
4.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如实提供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或数据,不得谎报、隐匿、篡改、销毁。
5.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制度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报送。
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窗口或电话咨询(见附录5)。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与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进行电话或者实地投诉。
二十、办公时间及地址
(一)办公地址:见附录5。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办公场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回答
5.受理行地址及咨询电话
附录1
附录2
1.申请书、主要内容
XX银行
XXXX〔20XX〕XX号
XX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根据……要求,我行拟申请XX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总行的前10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类别、持股比例、股份类型等。
二、部门设置与分工。申请机构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下级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代理业务所在部门、主办行、清算行、清算业务涉及的其他部门和职责分工等。
三、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在所申请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归属行政区域内,申请机构的网点总数量、网点类型情况和实际提供办理相应代理业务的网点数量。
四、内控管理建设。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制度建设、风险控制、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等。
五、资金汇划渠道。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资金支付清算系统设置、资金通道和账户情况。
六、信息系统建设。与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保障情况。
七、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代理支库、代理乡镇国库、代理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
八、服务承诺。
九、其他信息。
XX银行(公章)
20XX年X月X日
2.申请表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型 | □新增 □到期延续 | |||||||||
申请业务种类和级次 | ||||||||||
业务种类 |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 |||||||||
业务级次 | □市级: (示例:丽江市、红河州) □区县级: (示例:XX县、XX区) □乡镇级: | |||||||||
部门联系方式 | ||||||||||
主要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部门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我行自愿参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活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文书送达方式 | □邮寄 □自行领取 □其他 | |||||||||
通讯地址 | 地址及邮编 |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单位公章: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机构按照所申请的业务种类、级次和对应业务发生的行政区域分别填写,即 每份申请表仅勾选一个业务种类、一个业务级次;
2.“业务级次”根据勾选的级次填写业务对应发生的行政区域,仅填写一个行政区域;
3.“部门联系方式”根据申请机构的部门分工和业务需要填写;
4.文书送达方式选择“邮寄”时,通讯地址应为接收资格认定相关文书的地址。
3.告知书、承诺书范本
告知书
一、行政主体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
联系方式:08XX—XXXXXXX
二、行政主体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金融许可证》基本信息。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3.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个年度监管报告、审计报告。
(二)证明事项的证明内容。
证明XXXX(申请人规范名称)具备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的资质。
(三)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
(四)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如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方式及法律效力。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六)行政主体的核查权力。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七)承诺书公开情况。
(是否公开,可由具体实施机构自由选择)
是否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
是□,公开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方网站及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办公场所。公开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否□。
(八)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承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有权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终止行政事项办理,撤销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等)。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被依法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申请人规范名称 联系方式:08XX—XXXXXXX
地址: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二、申请人承诺
(一)已经知晓(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2.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2个年度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证明本机构符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出具部门名称、日期、具体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或文号、报告结论或评价。
(2)出具部门名称、日期、具体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或文号、报告结论或评价。
......
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本告知承诺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愿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规范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一、申请材料不加盖公章或只盖部门公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时,出现漏盖公章或者只盖部门公章的情况。
示例二、申请表填写不规范。一份申请表只能按照级次和对应业务发生的行政区域申请一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类型,即每份申请表仅勾选一个业务种类、一个业务级次。如:某银行同时申请临沧市本级、临翔区区级、高新区区级、凤庆县县级、云县县级五个行政区划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2种业务类型,应当根据上述2种业务类型提交10份申请表。
示例三、申请书叙述不完整。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往往漏写相关内容。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答: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为。
问题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分为哪几类?
答: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问题三、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级次分为哪几类?
答:按照行政区划,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分为省级、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问题四、申请人未经办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可以申请代理?
答:可以。
问题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有误的怎么办?
答: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受理行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问题六、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否有期限?
答: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代理银行在期满后拟延续资格认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供本服务指南第十项所列申请材料。如原申请材料无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但应当在延续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附录5
受理行地址及咨询电话
机构 | 受理部门 | 地址 | 邮编 | 咨询电话 |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 | 国库科 | 临沧市临翔区西河北路126号 | 677000 | 0883-2166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