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大众知晓,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国家医保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了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妇科类、眼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旨在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统一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
云南省按照国家医保局做好立项指南对接落地工作要求,紧跟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原汁原味、不折不扣”将省内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立项指南进行映射对接,形成1806项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结合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制定公布省级价格标准,同步制定配套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在省级完成项目规范、制定省级基准价(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后,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要求,临沧市按照“先平移后调整”基本原则,结合社会经济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患者承受能力,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公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标准,执行省级制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并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实施后带来什么变化?
以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依据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进行制定,由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差异、设施设备不同,导致各地服务项目种类繁杂、名称差异大、内涵不统一、耗材除外矛盾多,甚至更换添置医疗设备而新立项等问题日益凸显,如有的价格项目拆分过细,与临床操作深度捆绑,面临复杂疾病或并发症、合并症较多时,较易出现项目重叠,边界难以有效区分,导致患者看不明白,医务人员困惑也多,既不利于规范诊疗行为,也容易产生医患纠纷和监管争议。为此,国家医保局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分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明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统一名称和医保编码。包括云南省在内的各省,对照立项指南,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映射归并。例如,现行超声检查中的“彩色多普勒胸部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腹部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妇科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体表肿物超声检查”等17个项目,其核心服务内容均是通过彩色多普勒技术对特定部位进行检查,故对照立项指南统一归并到“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一个项目,并将计价单位同步从“次”调整为“部位”。这种“映射归并”就是将原本分散、重复、定义模糊的旧项目,根据其核心服务本质(即“服务产出”),对照国家统一的标准(立项指南),进行梳理、整合和简化。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医疗服务收费实现“像药品通用名一样统一收费语言”,推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化、透明化管理,构建更加清晰、公平、合理、高效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现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书同文”、“车同轨”、价格均衡,更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障患者权益。
同时,对于代表未来发展方向、但本省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例如质子放疗、脑机接口等),立项指南也作出了前瞻性安排。这意味着,将来若有医疗机构引进并开展此类技术,可直接对标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项目,切实体现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医疗技术创新发展的支持,确保价格体系在规范化的同时保持必要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三、《通知》对项目做了哪些规范?
(一)统一项目编码名称。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项目编码与标准名称,从源头实现医疗服务收费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消除项目名称不统一、编码混乱导致的收费差异与监管难题。
(二)统一计价规则。以“床位费”为例,目前云南省设有一床间一档、一床间二档、一床间三档、二床间一档等若干床位费项目,现按照国家立项指南优化整合为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1项加收项、1项减收项和1项拓展项,并按照实际情况设置不同计价方式,通过计价说明予以明确。
(三)统一价格项目内涵并预留拓展空间。《通知》严格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对所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产出标准、价格构成要素、加收项适用条件、扩展项设置范围等内容进行系统性规范,确保项目信息统一、表述清晰、界定准确,避免因内涵模糊导致的收费争议。同时,结合医疗技术发展趋势与临床服务需求,对部分项目的服务内涵进行合理扩展,提升项目兼容性与适配性,为今后新型医疗技术、特色医疗服务的落地应用预留政策空间。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安宁疗护费”“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等一批契合临床需求、符合医疗发展方向的新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在照护、前沿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就医需求。
四、价格是怎么形成的?
(一)依据省级制定的新老项目间本地化映射关系,坚持费用总量平衡的原则,分类形成项目价格:一对一映射的项目,如阴道异物取出费、骨密度测定直接平移现行价格;一对多映射的项目,如心电图负荷检查费、无创动态血压监测费采用量价加权方法测算价格。同时,我市充分参考省级基准价(昆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兼顾同类项目的比价关系,确保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和协调性,结合省医疗保障局指导意见,拟定全市基准价(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
(二)通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估,不断完善价格方案,确保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项目价格变了,是都涨价了?
立项指南对现行项目进行了归并整合,收费逻辑相应调整,核心原则为“总体不增负、优化调结构”。一是部分项目合并后总价不变,比如:原“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UBM)50元/次*2(2只眼睛)+计算机彩色图文报告12元”合计112元,规范后图文报告纳入“眼部超声生物显微镜检查费”构成,定价为56元/单侧,双侧眼睛仍为112元,实际收费未上涨;二是基层项目简化收费,比如:乡镇卫生院输液原收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复杂诊疗)9元+输液观察床5元/输液观察椅2元”,规范后不再收取输液观察床或输液观察椅费用,一般诊疗费定价12元;三是门诊诊查费优化调整,原普通挂号费、计算机预约挂号费、初诊建档费、病历纸张成本等均整合至诊查费中。在量价加权测算平移价的基础上,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稳定医生队伍、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结合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对其进行了调整优化。
六、支付政策如何执行?
支付政策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政策。
(一)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与《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医保支付类别及范围保持一致,并结合规范整合后的项目涵盖内容,合理设定医保限定支付条件。
(二)整合规范设置的加收、减收、扩展医疗服务项目,除自主定价、个别新增项目外,其余加收、减收、扩展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及范围与主项目保持一致;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结合现行该类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及范围,参考已发布实施的其他省份支付政策,合理确定医保支付类别及限定支付范围。
1806项医疗服务项目中,拟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共1499项(甲类1203项,乙类296项),占整合规范项目的83%;医保不予支付的丙类项目307项,主要为现行政策不予支付项目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七、《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整合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国家指南整合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终止“挂号费”等2480项原有项目。
(二)分级定价机制。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市基准价(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
接受管理。
(三)门诊诊查费和床位费减免政策。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四)特殊刀使用费调整。整合多项特殊刀使用费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在省级基准价下制定临沧市限价。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
(五)医保支付政策。统一执行省级制定的支付政策。对于整合规范后的项目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按定额支付。
(六)政策衔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卫生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费发〔2014〕381号)、《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临医保联发〔2020〕5号)终止执行。
八、《通知》实施范围?
(一)《通知》明确了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17批医疗服务项目及全市基准价,该价格为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最高限价。临沧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价格项目,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九、《通知》是否覆盖所有医疗服务项目?
《通知》仅覆盖了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17批180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陆续印发立项指南,我们也将按照省级安排部署,分类分批积极做好对接落实工作,及时落地执行。
十、《通知》什么时间执行?
《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