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罚〔2025〕3号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临沧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335004331029505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男,身份证号530102198002xxxxxx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石房村细嘎组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费等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至2025年期间,未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违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了“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88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沧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年、2024年、2025年);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费用结算单、住院病案首页、临时医嘱等病历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相关问题电子数据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违返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追究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规定程序,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认可违法违规问题,对违法违规问题不再进行申诉及听证。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作出的处罚意见已综合考虑适用裁量基准的要求。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超标准收费:将“普通监护室床位”的费用,按照“一床间一档”收取,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涉及违规数量54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20元,责令当事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账户、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20元,作出1.1倍处罚,处罚金1782元。
2.串换收费:将“静脉采血器采血”的费用,按照“静脉注射器采血”收取,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涉及违规数量52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60元,责令当事人退回医疗保障基金账户、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60元,作出1.1倍处罚,处罚金286元。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共计1880元。责令退回医保基金账户1880元,处罚金:20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联系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开具)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并执行。
医疗保险基金退回账户:
账户名: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南塘支行;账号:2417020104000584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凤翔支行;账号:53001776136051001780-0002。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