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对该户开展清查摸底。根据清查摸底的范围要求,行政村的所有住户都需要开展清查摸底。该户是普查登记对象。根据普查登记要求,只要居住在农村,或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就是普查登记对象。
答:该户举家外出,土地也已全部转出,但只要符合清查摸底范围的其他条件(如其户籍、住房等仍在本村),则该户依然是清查摸底对象,要通过电话调查等方式与该户取得联系后,进行清查。
如果其在普查年度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普查登记对象,不需要普查登记。其转出的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实际经营者填写。
答:如有定期或不定期将收入寄回家等与本户的经济生活连为一体的行为,就要算住户成员。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也算住户成员。
答:如果与本户的经济生活连为一体,就要算住户成员,需进行登记。反之,经济完全独立,不论户籍是否在本户,均不属于住户成员。
答:属于。只要在2026年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就属于清查摸底对象,同时也属于普查登记对象,可由其亲属或村委会代填。
答:只要在2026年(普查年度)有生产经营活动且达到标准,即使清查时已关闭,也属于清查摸底对象和普查登记对象。
答:仅注册、没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属于普查登记对象。在实际清查过程中,必须组织普查员上门实地调查清查对象经营状况,并进行定位。原则上参与普查登记的企业应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经营人员;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必须正常缴纳增值税,才能作为普查登记对象填表。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视为“空壳”企业,不应填报普查表,但清查时要进行摸底。
答:不能根据名称直接判断,需要根据取得的营业执照辨别。
注册为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开头)的家庭农场填报农户表;注册为单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开头)的家庭农场填报单位表。
答:普查员应详细了解“跨主体”普查登记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重不漏”原则,有效甄别具体情况后进行登记。
一是按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性登记。如果不同牌子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别独立开展的(比如公司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农民合作社负责组织农户进行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农户各自独立进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公司、合作社分别登记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登记填报农户普查表。
二是按实际生产经营单位登记。若只有一个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他牌子下的单位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名义上有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但实际都是由农户自主经营,公司和合作社未实质参与经营决策和活动),建议只按有实际生产经营的单位登记,其他按空壳单位处理。
答:一户在同一普查区内有多处住房时,建筑物标绘只要标绘一处常住房就可以,其余住房不需要标绘,也不用关联或新增户填报清查摸底表。
答:行政村的所有建筑物都需要标绘,所有住户都需要开展清查。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的所有住户也都需要开展清查,但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等确定不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可不开展清查,只在标绘系统的普查区中标明。
答:首先核实宾馆、酒店、养老院等营业场所建筑物是否有普查对象居住,如无普查对象居住,统一按照非居住用建筑物处理,只标绘有普查对象的房屋。
答:按照应标尽标的原则,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需要标绘。如果确定生产经营用房与农户住房相邻,可与农户住房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如果生产经营用房远离居住区,且无农户居住,可不进行标绘(比如农户只用于生产并不居住的大棚、设施等)。
答:①根据《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张三需要在A、B、C村普查区分别清查。②B村普查区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若在B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在B村登记该部分农业生产经营情况。③C村普查区生产情况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只登记本普查区内的生产情况,非生产情况不进行填报。
来源:云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