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工作,严厉打击旅游市场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起旅游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一
景区某经营主体销售虚假功效食品、无证生产销售食品被查处
1.基本案情
2026年2月,沧源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旅游景区内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虚假功效的“臻龙三高酒”配制酒、标注云南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葛根杜仲牡蛎复合茶粉等23种食品以及标注沧源县某酒厂生产的“阿佤仙根酒”“阿佤娘母良”配制酒等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臻龙三高酒”标签标注虚假功效,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并且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复合茶粉及配制酒,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对外销售。
2.违反法律法规
当事人对食品作虚假功效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
3.行政处罚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全部涉案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4.警示意义
对经营者:景区内及周边食品经营主体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普通食品不得标注疾病治疗、保健功效等虚假内容,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旅游食品市场秩序。
对消费者:在景区选购特色食品时,应留意查看产品生产资质、标签标识,谨慎购买宣称具有治病、调理功效的普通食品,保留消费凭证便于维权。
社会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景区旅游购物场所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旅游食品违法行为,筑牢旅游消费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二
商品展销会某经营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被查处
1.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特色商品展销会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展销会内食品摊位经营户王某某,在销售干果、糖果等商品过程中,使用2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该2台计量器具均无有效检定合格证明,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2.违反法律法规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开展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4.警示意义
对经营者:各类展销会、集市经营户须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定期送检计量设备,杜绝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消费者:在展销会等场所购买称重商品时,注意查看计量器具是否有效检定合格标识,如遇计量不公可保留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社会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旅游展销会、景区周边集市等重点消费场景的计量监管,常态化开展计量专项检查,守护旅游消费公平,营造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环境。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联合相关部门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乱象纠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游客消费体验,助力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