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2026-04-01 09:3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214次 字体:【

为规范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与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及《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临沧实际,临沧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

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lcsxmj@163.com(主题注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邮寄信函。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02号(信封注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

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与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及《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置原则

按照“方便群众、优化布局、保障供给”的原则,由县级统筹综合考量辖区人口规模及分布、生猪养殖体量及集中区域、市场消费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现有屠宰资源布局及冷链配送覆盖范围等因素,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优化整合,全市总量控制在20个以内。科学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严防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可单独或联合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确保其既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又能便捷服务群众,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供给。

二、设置条件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与设置,须符合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规定,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场点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需实现相对独立分区管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水源条件。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保障生产用水安全稳定供应。

(二)功能区域。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等功能区域,且划分清晰、相对独立、布局科学,各区域地面需平整易冲洗、不积水,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严防交叉污染。

(三)设备工具。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设备(含放血、脱毛、劈半等),设备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序安放。

(四)污染防治。配备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

(五)无害化处理。配备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以与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及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处理时间、数量、方式、去向等信息,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六)屠宰技术人员。配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屠宰技术人员,所有人员均依法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熟练掌握屠宰操作规程、动物防疫基本知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七)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参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配置,以满足岗位需求。

(八)动物防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关资质文件在有效期内且合规有效,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各项制度,落实防疫防控责任。

三、设置程序

(一)申请。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场点选址、建设规模、屠宰能力、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等内容)。

(二)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审核选址规划符合性、是否避开敏感区域及基本建设条件等。县级联合预审合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需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通过后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申请人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建筑施工、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变更选址。

验收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初验。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事项、整改标准及期限,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并复核。

(五)发证。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县级验收意见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应当载明有效期限、销售范围等);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备案。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发证书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变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屠宰证书及标志牌;仅涉及经营主体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住所(经营场所)名称(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变化)发生变更的,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屠宰证书、标志牌变更手续。

(八)延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其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办理延续手续;若新出台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停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歇业、停业,应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提前报告的,需在歇业、停业次日内补报。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拟恢复生产的,需提前逐级向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经现场评审合格后方可复产。

注销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终止经营的,由其提交书面注销申请,逐级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请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收回证书、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主体责任。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经营者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全面落实生猪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场记录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生猪屠宰活动,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强化协同监管。县(区)、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验收及日常监管,按规定足额派驻官方兽医,监督规范检疫检验和屠宰操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屠宰场点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污等行为并督促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经营,严防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屠宰场点用地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用地使用管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申请人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屠宰证书的,撤销许可并依法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与《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同步执行。本方案由临沧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验收申请表

2.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验收材料清单

3.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审查表

附件1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验收申请表

小型屠宰场点名称


小型屠宰场点地址


销售范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新建  □迁址新建  □原址重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


投资总额

万元

屠宰设备投资

万元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设计年屠宰规模

头/年

待宰间面积

平方米

屠宰间面积

平方米

急宰间面积

平方米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屠宰线条数

屠宰线速度

(逐条列出速度)

如:  头/小时

供水类型

□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

屠宰技术人员数量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数量

承诺声明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取得生产许可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区)初验意见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验收时间:

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市级验收意见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验收时间:

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附件2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验收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2.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申请、部门联合联查意见、批准等相关文件。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以及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等。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5.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7.屠宰场点总平面图,各功能区域工艺平面图,以及配套的工艺说明、生产流程等。

8.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9.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10.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3

临沧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审查表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审查结果

审查说明

1*

资质要求

申请人设置申请文件、县级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材料审核




2*

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材料审核




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相关批复、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材料审核




4*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照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等信息一致。

材料审核




5*

设计年屠宰生猪2万头以下(含2万头)。

材料审核、实地查看




6*

未使用手工屠宰,或桥式劈半锯、敞式烫毛机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材料审核、实地查看




7*

厂房与设施设备

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源。

材料审核




8

具备符合要求的电源。

实地查看




9

厂区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场所,远离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实地查看




10

厂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实地查看




11

厂区主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实地查看




12*

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二者之间设有隔离设施。

实地查看




13*

生猪进场、成品出厂使用通道和出入口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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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设施)等。

实地查看




15

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区域。

实地查看




16

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实地查看




17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实地查看




18

屠宰间未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实地查看




19*

屠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隔。

实地查看




20

待宰间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

实地查看




21

待宰间圈舍隔墙高度不低于1米,隔墙和地面应当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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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隔离间单独设立,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靠近卸猪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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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急宰间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配备供水消毒等设施设备。

实地查看




24

屠宰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

实地查看




25

屠宰间地面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平整无裂缝、无积水。

实地查看




26

屠宰间内各加工区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符合生产工艺、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

实地查看




27*

屠宰间不得用于屠宰生猪以外的其他动物。

实地查看




28

屠宰间检验检疫操作区域高度符合检验检疫操作的要求。

实地查看




29

屠宰间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供应装置,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

实地查看




30

屠宰间加工用水的管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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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屠宰间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料格栅,并有防鼠、防臭设施。

实地查看




32

屠宰间照度能满足检验检疫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

实地查看




33

屠宰间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

实地查看




34*

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工器具,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实地查看




35

屠宰间内与生猪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耐腐蚀、可反复清洗消毒,不与生猪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等发生反应。

实地查看




36

设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能够开展“瘦肉精”等的快速筛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

实地查看




37

在不同场所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同场所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得混用。

实地查看




38

厂(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实地查看




39

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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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屠宰间入口处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洗手设施、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实地查看




41

车间内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地查看




42

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的门口设置车轮、鞋靴消毒设施。

实地查看




43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设置在远离车间的地点,且便于清洗消毒,结构严密,能防止虫害、鼠害等。

实地查看




44

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有清晰、明显标识。

实地查看




45

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依规处理;如需委托处理,需配备暂存设施,并应签订规范委托协议。

实地查看




46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实地查看




47

运输生猪产品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实地查看




48

工艺

制作屠宰工艺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公示。

实地查看




49

屠宰生猪工艺至少包括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或剥皮)、吊挂提升、去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等,符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的相关规定。

实地查看




50

人员

有质量安全负责人,并具有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由其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

查阅文件资料




51*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查看人员登记表,实地查看




52*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

查看人员登记表,实地查看




5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实地查看,现场提问




5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查看人员登记表,查看健康证明




55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验检测等工作。

现场提问




56*

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

查看制度文本




57*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8

对需填写的记录统一编制表单,明确填写要求和保存期限等。





注:1. 根据审查结果“是”或“否”,在相应位置划“√”。

2. 审查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查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查情况,审查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查说明”一栏。

3. 审查项一共58项,其中18项为关键项(序号后标注“*”),一般项40项。关键项审查结果全部为是,一般项审查结果为否的少于6项(即≤5),方可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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