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云南省地方标准》《临沧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使用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 根据损坏程度、修缮工程量大小及实施频率,维修项目分为大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修理等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原则上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15年内不得重复综合性大中修。
(二)节俭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量力而行、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超标准装修、豪华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设施。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三)保证安全。应注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四)程序规范。维修程序须严格按照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三章 维修条件
第六条 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申请进行必要的大中修。具体情况为: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三)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
(四)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五)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
(六)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严重老化或损害,已影响正常使用安全,需进行更新;
(七)建筑装饰装修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
(八)其他确需维修的情形。
第七条 办公用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列入维修申报范围:
(一)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办公用房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范畴且维修费用已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三)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四)其他无需维修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两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用房(区)的,涉及相对独立划片使用的大中修项目,由各使用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涉及同一办公用房(区)整体的大中修项目,由牵头管理单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直接管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一次性投资10万元(含)以下的,按内控管理流程审批,实施完成后填写备案表(附件2),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一次性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一次性投资60万元(不含)以上的,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维修项目审批权限按省级规范执行。
第十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内容包括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资源以及办公区附属设施等的大中修。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维修分类及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相关预算限额标准执行。办公用房维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大中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大中修内容、部位和方式。各使用部门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大中修项目申请(工作流程图:附件1),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3)。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维修内容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投资估算、主要设备、材料及估价、资金来源、项目依据、相关集体决策等。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范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及范围、设计方案、估算清单、绩效目标表、工期计划表、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议、消防节能及环保措施等。涉及主体结构加固、墙体加固、电梯更新、消防改造等内容的,需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应明确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大中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建筑工程费,是指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 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是指安装电气设备、热力设备等专业设备发生 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办公用房大中修必须具备、能直接使 用并可独立计价资产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大中修经费拨付使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当年确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的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的净结余资金,及时缴回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大中修项目,一律不得开展维修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维修批复的大中修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外的开支。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办公用房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应急性大中修的,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实 际,及时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的项目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采购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办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实施条例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说明,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备案;负责审核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必要性、内容、规模及标准;办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对大中修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报经审批后使用部门维修项目经费,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实施条件和建成后效益等情况,统筹安排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指导督促使用部门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对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大中修项目的相关建设手续;负责对大中修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使用部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直接管理的办公用房除外)负责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编制申报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预算;组织日常维修和大中修项目实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等;负责维修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自评,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维修经费规范使用管理;负责建立维修档案并及时调整会计账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绩效总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违规使用大中修经费,由市财政局督促使用部门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局收回违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大中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大中修经费管理使用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附件2
临沧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备案表
基本情况 | 备案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地址坐落 | ||||||
总建筑面积 | 建设年代 | 维修面积 | ||||
维修总额 | 房产性质 | □自有□租用 □借用 □其他 | ||||
资金 来源 | ||||||
历史 维修 记录 | ||||||
维修 原因 | ||||||
维修 内容 | ||||||
其他情况说明 | ||||||
使用部门意见 |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使用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临沧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表
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地址坐落 | |||||||
总建筑面积 | 建设年代 | 维修面积 | |||||
投资预算 | 房产性质 | □自有□租用 □借用 □其他 | |||||
维修内容 | |||||||
维修原因 | □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 □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 □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严重损害,需进行更新; □建筑装饰装修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 □其他确需大中修的情形。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 审批意见: □不符合条件,无需维修; □符合条件,10万元<预算≤60万元,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符合条件,60万元<预算,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使用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