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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26-04-30 16:26 来源:市机关事务中心 浏览:8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保障正常办公,实现降本增效,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临沧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党政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租用,是指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等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市级党政机关,为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的活动。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厉行节约、调剂优先、规范配置、保证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可以在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的,不得租用办公用房,部门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租用办公用房。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方案(包含必要性、面积标准、资金预算情况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审核部门预算申报情况,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工作;租用单位负责编制办公用房租用方案并报批,根据批复方案编制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租房经费。

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租用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申请面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

(一)新组建无办公用房的;

(二)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三)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 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四)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搬迁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租用的办公用房面积计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

第九条 办公用房租用经费标准由租用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不少于3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依据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租金标准。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市场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租用房屋应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严禁租用高档写字楼或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租用过渡房名义变相购建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名义规避审批,不得借租用办公用房新购办公家具及设施设备。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不得进行大中修。

第三章 租用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租用办公用房条件的市级党政机关应当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租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办公用房现状、租房原因、租用面积、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租金评估报告、租金预算情况、租用期限以及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租用办公用房,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办公用房租用方案,符合租用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申请租用单位根据书面意见完善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租用单位对接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租用项目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租赁属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租用单位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项目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租用单位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后10日内,将租赁合同(协议)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同步将租用房屋信息录入“临沧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需求较多,且租房区域相对集中,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统筹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安排预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后确需继续租用的,应于租赁到期之日前3个月重新申请租用。合同到期前如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办公用房的,或因其他情况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办理退租事宜,并函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办理停租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租用的办公用房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执行。使用单位应做好租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加强租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巡检,对违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市财政局加强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的监督管理,对租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虚报、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二)租用高档写字楼或豪华宾馆作为办公用房的;

(三)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的;    

(四)以租用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的;

(五)超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六)领导干部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的;

(七)虚报、挪用办公用房租用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租用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核定面积;没有标准和依据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租用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上划省级统管的法院、检察院、审计等单位租用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的,按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执行(资产上划省级统管的法院、检察院、审计等单位租用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属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XXXX单位办公用房租用方案(模板)

1.概述现有办公用房现状,提出租房原因(需说明单位现有人员编制情况,现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且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拟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及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或附属用房)、租用面积、拟租用房屋基本情况、租金评估报告、租金预算情况、租用期限等;

3.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及在职在编人员情况。

4.申请业务用房时,需另提供相应面积需求的证明文件(国家相关部门业务用房标准文件或其他材料)。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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