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要求,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制度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参加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城乡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执行全省统一的筹资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缴费标准不同,合理设置待遇标准。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分级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供给管理,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按照省级部署,推进省级统筹。
(四)实施步骤。2026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经办服务体系。2027年1月1日起,启动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1月1日起,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资金筹集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15%,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同期职工基本医保一致。调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0.15%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同期职工基本医保一致,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费率0.15%作为其长期护理保险的部分缴费费率。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三)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确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经个人同意,费款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条件具备后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四)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与居民基本医保一并按年度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费率为0.3%,其中,2028年、2029年费率为0.2%,2030年费率为0.3%。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补助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两级财政应承担补助资金按1:9比例分担。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为参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标准
1.待遇基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云南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2.差别化待遇。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服务提供方式、失能等级等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具体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支付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发生的费用、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合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及省统一安排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有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激励约束及政策衔接
1.强化参保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待遇支付上给予适当倾斜;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初期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严格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
2.加强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级要求,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服务待遇。
四、管理服务
(一)失能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全省互认。组建市级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复评和抽检工作。统筹整合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加强评估人员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评估效率和质控管理水平。
(二)服务机构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统筹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机构准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纳入定点管理。强化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全流程监管,重点规范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标准执行、基金合规使用、信息化支撑建设等。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有关产业发展,扩大产品服务供给。
(三)结算拨付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拨付。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基金安全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与绩效评估。建立基金精算分析机制,定期开展基金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全流程监管,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基金的行为。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五)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市、县(区)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强化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有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编制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和异地待遇享受等有关工作。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数字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五、组织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市直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测算、预算审核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税务局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及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市残联负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有关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与市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共同做好有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跟进掌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确保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本方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不再制定配套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