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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6-05 09:5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 字体:【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备注

1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57号令;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3号令;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

除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外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5年3-至12月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


2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

5%/50家

1次/年

飞行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交叉飞行检查,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3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

5%/56家

1次/年

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交叉飞行检查,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4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10%/50家

1次/年

非现场检查

2025年5月-12月



5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100%/3家

1次/年

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2月



6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5.00%

1次/年

交叉飞行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


7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5.00%

1次/年

交叉飞行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


8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

0.20%

1次/年

交叉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


9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加油站。

常规监督检查≤30%;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比例)

常规监督检查不超过每年1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现场检查

2025年



10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外的餐饮环节经营主体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第十六条;

8.《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9.《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餐饮环节各类经营主体

结合专项整治工作需要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2.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2025年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市县(区)市场监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县(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


11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
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及铁拳行动各类经营主体

30家以内

1次/年

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


12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假护牌”专项行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
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5年“打假护牌”专项行动的通知》。

涉及打假护牌行动各类经营主体

30家以内

1次/年

日常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2月

市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


13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结合整治工作需要

1次/年

现场检查

12月30日前



14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线电缆产品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六条。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结合整治工作需要

1次/年

现场检查

12月30日前



15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

校园周边市场经营主体

结合整治工作需要

1次/年

现场检查

2025年



16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

涉旅市场经营主体

结合整治工作需要

1次/年

现场检查

2025年



17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视地面接收装置市场销售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六条。

电视地面接收装置销售经营主体

结合整治工作需要

1次/年

现场检查

2025年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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