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2026-001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日期
2026-06-17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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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本次清理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决策部署,高质量配合省级完成调研任务,同时全面、准确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健全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规定,再次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本次清理的文件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以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23年清理中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清理工作的流程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先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内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法治审查专班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文件逐件进行再甄别、再清理,形成《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保留和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函》,后经公开征求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形成《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并于2026年6月8日,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六性”:

一是行政性,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主体具有行政性;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具有行政管理属性,行政机关是基于行政管理职能制定。

二是对象不特定性,不特定对象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时并不明确针对某一个或某一些具体行政相对人,其所针对的是行政管理范围内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适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三是普遍约束力,也叫普遍约束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上位法、上位文件制定的,要求在行政管理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或者情形的相对人普遍遵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

四是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可以多次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

五是强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相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指引性行为准则,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具有一定强制性。

六是外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规范,是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

五、本次清理工作的清理结果

一是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位文件规定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是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位文件相抵触的,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已废止、失效的,或已制定规章、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是对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具有的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等特征,对1件在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予以保留,但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特征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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