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广泛汇聚民智民意,提升文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行业发展情况及切身感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7月17日18:00前反馈至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联系人及电话:明学强,2161570,邮箱:lclyjlhk@163.com。
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的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地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地类属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林地、且在云南省国家储备林规划范围内立地条件优良的商品林地;林权清晰、权属明确、无纠纷、无侵占;满足造林树种生物学特性要求。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地现状空间及耕地补充空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和公益林地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10年的用材林,严禁占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营造人工商品林的区域。
3.采用租地造林、林地入股、托管分红等合作性质的林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合同,完善备案手续。
4.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基本条件林地上的林木,林木种源清楚,无病虫危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原则。
2.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4.坚持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三)流转收储的对象
集体林地经营权;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流转收储的方式
1.针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通过租赁方式流转的,即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区内拥有的经营权有偿出租给建设主体经营;林地上的现有林木按照收储标准支付费用后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随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到建设主体。
2.优先将国有林场林地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通过租地造林、林地作价入股、林木资产收购等合作模式收购收储。
3.村集体统一经营或个人承包已到期的林地,鼓励以村集体(合作社)为单位整合林地,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协商流转村集体统一经营或个人承包已到期的林地,有序引导已发包流转的林地以合作分成等模式参与共建,由建设主体开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经营。
(五)实施步骤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1.宣传发动。各乡(镇)召开国家储备林建设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动员会,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
2.勘测确认。各县(区)人民政府抽调林业技术人员,组织乡(镇)村组、林地林木权属单位和个人配合建设主体开展勘测定界工作,由权属单位与建设主体共同核实,现场确认涉及农户的地块边界与实测面积。现场勘测调查中应核实原林权登记情况,若现状与原林地登记不符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应进行登记,林权登记无误后再进行流转。
3.张榜公示。按照“村(社区)—图斑—宗地—农户”制作分户丈量花名册,在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4.登记造册。按照图班号进行面积汇总,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类别、乡(镇)、村(社区)、图斑号、小地名、地块编号、姓名、面积、林地流转费用、林木收储费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5.合同签订。由市林草局负责提供《国家储备林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建设主体以村(社区)为单位的,与村(社区)共同核实,准确登记造册数据,并经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权利人逐一确认无异议后,将确认结果记入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整合行政村林地,统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家储备林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需附单位或农户数据及签字确认名册。建设主体以村经营主体(户或者合作社等)为单位的,经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权利人确认无异议后签订《国家储备林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6.产权证办理。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费用后,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经林草部门备案的流转合同及相关办证资料,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年限按合同年限登记,以便后续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如未按时支付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费用的可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细化相关权责。
二、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的标准
(一)林地流转标准
在国家储备林规划实施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地,林地流转标准原则上每亩每年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根据林地面积和流转时间计算流转费,由建设主体与经营主体协商后,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方式支付林地流转费。林地流转时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运营期限,按照签订流转合同的实际时间计算,到期后根据实际双方另行协商。林地流转价格由基础地价和增长机制两部分构成,基础地价的指导价格以50元/亩/年的标准为基数,参考林地交通现状(距离远近、路况)海拔、坡度、小气候、土壤类型及土层厚度、坡位坡向、地貌类型、利用现状等因素,按照0.6~1.4的价格系数测算林地流转价格;林地流转价格应当建立定期增长机制,递增幅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流转价格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二)林木收储标准
在国家储备林规划实施范围内、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林木,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作为第三方,对林木进行现场评估,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由建设主体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协商后,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方式支付林木收储费。
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林木资源状况、营造林成本、管理成本、木材生产成本、活立木市场交易价、木材市场价等因素,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林木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收储主体开展林木收储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林地林木调查要求
(一)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时,必须有相关林权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经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林地面积调查采用最新航片和1:1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林权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用电脑转绘地块界线测算出面积,原林权证面积作为参考依据。
(三)根据收储林分划分标准,对收储地块的树种组成、林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树种以现场调查为准;林龄以现场询问、目测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工林以造林档案为准,没有造林档案,以访问和现场调查的方式确定;阔叶林以现场调查为准;经营管理情况根据现场调查进行综合评价。
(四)散生木出材量调查,采取每木检尺方式测算出活立木蓄积计算材积。
(五)混交林区划调查,幼林按树种比例确定各树种面积,混交面积不足3成的不予区划;中龄林及以上龄级林分按照样地调查确定出材量。
四、其他事项
(一)林地流出主体获得林地流转费后,不再享受流入主体在流转期内的林地经营收益。
(二)无立木宜林地、人工林采伐迹地等地块只涉及林地流转,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地块涉及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
(三)林权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权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流入(收储)主体。
林权流转后,林权要变更登记到流入(收储)主体,原林权主体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原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得干涉,流转(收储)主体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
(五)林地流转期内,如国家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林地征占用补偿费应先支付林地经营权流入主体已付的流转费,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原林权所有权人;林木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收储主体。
五、组织保障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对照本意见要求,压实责任,加快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建设主体自筹足额资金注入资本金,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建设主体应当从国家储备林建设费用中适当匹配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经费,由县(区)、乡(镇)、村负责对辖区内符合国家储备林建设条件的林地流转到项目建设主体,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面积为准,工作经费按不高于50元/亩标准,待流转收储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建设主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2:3:5比例支付至县(区)、乡(镇)、村。
现就《临沧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过程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是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为保障临沧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规范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流程,今年4月份,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始起草《意见》。
临沧市林地资源丰富,但集体林地占比高,林权分散、地块细碎,林地流转模式多样,各县(区)林地流转定价、林木评估标准不统一,勘测定界、公示、合同签订、权属登记等实施步骤缺乏统一规范,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未明确。市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推进实际,深入县级调研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堵点难点,于5月28日形成初稿,在征求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的内容,包含基本条件、基本原则、流转收储的方式、实施步骤。第二部分是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的标准。第三部分是林地林木调查要求。第四部分提出了林地流转后经营收益归属、不同林地处置方式、流转期间权属划分及登记义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权责、国家征占用林地时各类补偿款分配规则。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对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予以明确。
2026年7月6日至7月17日,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征求《临沧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0日